(2025年最新案例)
员工出差期间一直感觉到身体不适,深夜出差返回家中休息期间猝死,可否视同工伤?

【基本案情】
高某丈夫郭某生前系第三人某公司的厨师长。
2024年11月19日,郭某与同事葛某、孟某出差考察餐具、菜品。2024年11月26日、28日在就餐期间,郭某告知梁某、孟某胸口不舒服。11月29日,郭某早上起床后再次告知梁某胸口不舒服。29日晚6时许,郭某等人从郑州出发,于当天晚上8时许,到达洛阳天府小吃街考察,在用餐时郭某再次告知梁某、孟某胸口不舒服。29日晚11时25分许某郭某等人出高速路口,郭某直接回到家中。30日凌晨4时许,高某发现郭某翻滚在地并抽搐,于4时24分拨打120电话。120急救车于4时36分到达现场,120智慧云急救调度信息显示为:郭某症状为循环系统-心跳呼吸骤停,救治结果:抢救前死亡。某医院死亡证明中记录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2024年12月6日,第三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高某不服,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出差期间发病,深夜返还后没有直接去医院救治而是回家休息符合人之常情,应当视同工伤
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认定工作,其受理第三人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郭某在2024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凌晨零时左右返回家中,一直处于外出考察期间。2024年11月29日两次告知同行人员胸口不舒服,郭某身体出现不适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条件。郭某连续出差多日并于2024年11月30日的凌晨回到家中后4个小时去世,医院死亡证明中记录郭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该死亡原因虽为不确定性,但心源性猝死的概率大于其他死亡原因,郭某在出差期间胸口不适至死亡的过程,逻辑上存在连续性和关联性。2024年11月29日11时25分许某郭某返回时,已经连续出差多日且于深夜回家,未选择去往医院治疗,而是回家休息,符合常人常情常理。郭某死亡时未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因此,郭某未直接前往医院进行救治而选择回家的情形,不能成为影响其视同工伤的认定。
综上,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人社局上诉:郭某发病超过48小时且死于家中,不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条件
郭某生前系第三人公司的厨师长,2024年11月19日与同事外出考察餐具、菜品。外出期间即2024年11月26日、28日郭某感觉胸口不舒服,11月29日晚8时许,郭某再次告知同事胸口不舒服,当晚11时25分郭某等人返回并直接回家,当晚即30日凌晨4时许心跳呼吸骤停,医院抢救前死亡。一审判决认为郭某连续出差多日且于深夜回到运城市,在出差期间胸口不适至死亡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和关联性,其当晚未选择去医院治疗回家休息符合常人常情常理。人社局认为郭某最早出现胸口不适是11月26日,未进行救治,直至病发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且未进行救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另外郭某最终病发死亡的地点是在其家中且已经休息,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规定。
综上,虽然郭某的事件值得同情,但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应无限制扩大理解。
二审法院: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应当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况,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否能够认定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的职工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确有证据证实职工发病时与工作无关的可以不视同工伤。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本案中,被诉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是“26日、28日就餐期间和29日早上,郭某自称胸口不舒服。29日晚11时郭某返回运城家中。30日凌晨4时许,郭某发出痛苦声音,妻子高某起身发现郭某翻滚在地并抽搐。120急救车4时36分到达现场抢救前郭某已死亡。”某医院车载病历中显示的具体发病时间是2024年11月30日,无法精确到分钟,发病区间是凌晨(0点到6点)。人社局可通过向“发现郭某翻滚在地并抽搐”的郭某妻子以及某医院的急救人员或者是了解本案情况的人员、相关领域医学专家等予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一步查清“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等情况。确有充分证据证实“职工发病时与工作无关”或者存在人社局所称的郭某的事故情形不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事由的,可以不认定(视同)工伤。反之,则应依法予以认定。一审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小编有话】
如法院所言,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因此,确有充分证据证实“职工发病时与工作无关”或者存在人社局所称的郭某的事故情形不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事由的,可以不认定(视同)工伤。反之,则应依法予以认定。(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法律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该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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